华人一家投资移民成功 爸爸担保2岁女儿却遭拒签只因…

作者: Emma   日期:2021-11-05 08:40 阅读:  来源:移民与保护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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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维网综合报道】来看最近移民与保护仲裁庭公开的一个上诉案。

背景

上诉人是2岁的中国公民(由代理人上诉),申请家庭(受抚养子女)类别居民签证被移民局拒签。上诉人的父亲是中国公民,拥有新西兰居民身份,为本次签证的担保人。

移民局拒签的理由是,两岁孩子的父亲并未按照政府的居留指示,居住在新西兰。

时间线

2018年7月,这名父亲根据二类投资移民递交了居民签证申请,其中包含中国籍妻子和两名女儿(现分别为3岁和17岁)。申请成功之后,一家人于2019年5月拿到居民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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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上诉人出生,并不包含在一家人递交的居民签证申请之中。

2019年7月,上诉人的母亲陪同父亲一起,参与了父亲的新西兰八日之旅。根据移民局的电子记录,这是这位母亲唯一一次来到新西兰。

移民局记录还显示,上诉人及其3岁的姐姐从未来过新西兰。他们与父母一起住在中国。上诉人的长姐(17岁)于2019年7月来到新西兰,并常住新西兰,在本地求学,中间只有两次返回中国的记录。

2021年2月25日,由父亲担保的家庭类居民签证申请递交。

2021年5月14日,移民局向上诉人的代理人致信,表示质疑。

根据移民局的记录,上诉人父亲在新西兰的居留时间为以下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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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日,因上诉人父亲并没有真正居住在新西兰,移民局拒签了上诉人的居民签证申请。

2021年6月29日,上诉人以移民局对适用的居住指示有误为由登记了本上诉案。

申请过程

上诉人的代理人在2021年2月10日给移民局的申请中,附上了一封信,其中写道,上诉人父亲根据移民法案第49条的规定,居住在新西兰。上诉人与母亲一起生活在中国。一家人打算在今年“晚些时候”在新西兰永久团聚。

申请中提供了这些证据:2020年11月27日一家汽车公司向上诉人父亲出具的证实购买汽车行为的信、新西兰一所语言学校给上诉人父亲的邀请函(涉及一个六周的英语语言培训课程)、2020年12月该父亲完成此课程的证书、该课程的结业证书、该语言学校的第二学期邀请函、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2月9日之间的ANZ银行流水证明。其中大多数文件都记录了该父亲的新西兰住址。

移民局的质疑

2021年5月14日,移民局向上诉人的代理人致信,表示要符合担保条件,父亲/母亲需要证明合法长居新西兰。要符合条件,担保人不仅要满足身份条件(新西兰公民或持有新西兰居民类签证),还需要满足居住在新西兰的条件。2508858574593

对前者,移民局没有异议——移民局认可其新西兰居民身份;但移民局认为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实际住在新西兰。移民局的记录显示,他于2020年10月入境新西兰,次年4月离开新西兰,且再未回到新西兰。

代理人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回复,表示上诉人的父亲的主要居住地为新西兰,且将按照移民法案第49条的规定“很快会回到新西兰”。733184917698279

提交的证据包括以下寄往其父亲已知住址的信件:

2021年3月16日新西兰大选委员会的信件

2021年3月27日新西兰交通局的信件(含有他的新驾照)

新西兰航空寄送的会员卡信件(没有日期)

BNZ寄送的“NetGuard”卡的信件(没有日期)

2021年2月10日新西兰一家停车场执法机构的信件,含有2021年2月该父亲违法停车的通知

此外,还有一封2021年5月24日居委会的证书,其中证明上诉人的父母自2005年8月就住在中国某公寓,且是“该社区的居民”。

6月2日遭到移民局的拒签之后,在同月底提起了该上诉,代理人称上诉人的父亲今年4月返回中国是为了陪伴家人,现在他已经在新西兰购置了物业,并开办了自己的生意。

上诉

上诉时,上诉人出具了更多证据:

* 父亲的中国护照

* 父亲于2021年6月9日购买新西兰公寓的文件

* 父亲要求参与搜狗房产拍卖会的表格

* 就在移民局拒签前不久新西兰公司合并的证书

* 父亲打算使用IE Money Limited汇款和外汇服务的填好的表格

* 父亲的ANZ账户流程

* 17岁的女儿于2021年6月15日写的信

上诉时新提交的证据中,有一部分证据在移民局做出拒签裁决的时候还不存在(比如购买公寓的文件)。另有一些证据虽然当时已经存在,但无法表明在移民局裁决的时候不能提交上去。因此这些证据上诉庭不予采用。

但仲裁庭考虑了购买公寓的证明在上诉人签证被拒签之后,是否会给上诉人的居留资格造成实质影响,以及让移民局重新评估是否合理。另外,仲裁庭也考虑了上诉人是否构成特殊情况而需要移民部长介入。

仲裁庭的审理

根据移民局的操作手册中关于受抚养子女居民签证申请的条款,要判定新西兰公民/居民是否在新西兰构建了自己的生活,有一个指标就是在新西兰的时间,待得越久,越能被视为“实际居住在”新西兰。但这并不是唯一的指标,父亲/母亲是否时间居住在新西兰,是要按照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的。

虽然仲裁庭对于移民局的评估没有顾虑,但依然进一步考虑整个案子。

综合考虑提交的证据之后,仲裁庭认可上诉人的父亲就构建自己的新西兰生活已经有所行动,尤其是在2020年10月8日至2021年4月13日之间。但是,虽然有信件和文件证明这位父亲在新西兰有一个住址,但没有可靠证据证明他是拥有、租赁还是寄宿在这个房子里。给移民局的材料里没有地税账单,也没有房贷文件。相反,有直接证据证明,他和他妻子从2005年起就对中国的一套公寓有长期利益。

虽然有证据表明这位父亲修完了语言课程,但当时没有证据表明他得到了就业职位,也没有在新西兰经营生意。他们没给移民局提供所得税申报表,没有就业相关文件,也没有自雇相关的证明文件。

仲裁庭也注意到,没有文件显示家庭动产转移至新西兰。

虽然这位父亲在新西兰住了六个来月,但等到移民局裁决的时候,他已经在新西兰境外生活了50来天。仲裁庭理解临时离开新西兰并不意味着担保的父亲/母亲实际上没有居住在新西兰。但是,这个案子中,他们并没有向移民局清楚表示这位父亲是因何、在何种情况下返回的中国。虽然代理人强调这位父亲“很快”就会返回新西兰,但并没有相应的证据(比如返程票、或预定返程票的举动)来支持这一主张。

综合所有材料,仲裁庭裁决移民局的拒签决定与操作手册的规定一直,且该案不构成特殊情况,无需移民部长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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