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女子陪读、投资签证双双落空 上诉也遭全面驳回

作者: Emma   日期:2021-06-17 09:31 阅读:  来源:New Zealand Immigration and Protection Tribu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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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维网6月15日报道】日前移民与保护仲裁庭公布了一个案子,上诉人为中国公民,上诉原因为依据人道理由抗辩遣返令。

上诉人X女士出生在中国,10岁的幼子在新西兰上私校,国内还有一个大儿子。X女士自己在国内还有三个手足。

2017年,X女士来过新西兰几次。第二年,她作为儿子的监护人,拿着陪读签证来到新西兰。当时她的长子和幼子均拿的是学签,都在新西兰。X女士在2019年3月续签了陪读签证。自2018年入境新西兰以来,她前后出境11次。

2019年1月,X女士提交了二类投资移民申请。但2019年9月,移民局以申请人未能证明自己合法挣得或获得投资资金、或未能满足认可的经商经验的最低标准为由,拒签了X女士的申请。929487005023498

2019年6月,X女士遇到了现在的伴侣,第二年3月两人开始同居。X女士的伴侣42岁,也是中国籍,2005年拿到新西兰pr,目前是一个公司的经理,而这个公司正是X女士有40%所有权的那家公司。他与自己的前任离了婚(前任也在新西兰),带着10岁的儿子,儿子是新西兰公民。

2020年1月28日,X女士第三次申请陪读签证。次月,移民局要求X女士提供更多信息,其中包括她的银行流水和对新西兰本土公司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信息。X女士按照要求提供了资料。2020年3月17日,移民局对X女士的申请提出质疑。移民局认为她不是一个诚信申请人,原因是X女士账户上有一家公司(她占该公司40%的所有权)的汇款,同时X女士还在新西兰打工;更重要的是,X女士违反了先前陪读签证的条件,她未能在签证有效期内一直待在新西兰照顾幼子。签证有效期内,她两次只身返回中国。

2020年4月1日,上诉人的代理人回复了移民局的质疑,解释称公司的走账是报销X女士在中国进货的钱。代理人还称X女士之所以临时单独回中国,是因为要参加一位家人的葬礼,以及办理居民申请的相关文件,而且她本人不在新西兰的期间,已经对幼子作了安排。移民局对这个解释并不满意,也不认可X女士是诚信申请人,不认为她符合签发陪读签证的条件。因此2020年8月7日,移民局拒签了她的申请。277247880585982

2020年8月19日,上诉人申请移民局重新考虑自己的申请,但10月6日移民局驳回了该申请。就公司走账部分,移民局已经认同其诚信,但X女士已经承认自己明知违反签证条件,却毅然离境的事实。因此她无法续签陪读签证。

因此,从10月8日开始,X女士就成为非法滞留人士。她于11月5日提起了上诉。

上诉中,X女士主张了五个点,分别为:

1.上诉人主要时间都在新西兰照顾拿学签、在新西兰求学的幼子,留在新西兰上学是孩子的利益所在,但孩子在这里上学期间需要母亲留下来照顾,因此构成特殊的人道主义情况。

2.上诉人与伴侣处于真实稳定的关系之中,两人已经共同生活了10来个月;伴侣是新西兰居民,其子为新西兰公民;因此上诉人可以基于伴侣关系过渡到居民身份,而且远距离可能让他们的关系无法维续。

3.一旦上诉人回到中国,可能每日都会面临着感染新冠的风险;考虑到国际旅行的困阻,可能会跟在新西兰人的家人永远隔绝。

4.被驱逐出境对上诉人来说不公且残酷……此前,她两次回国都出于紧急的原因,其中一次是家庭紧急情况。上诉人出境期间,儿子由密友照顾,而且上诉人与儿子每天都有联系。这几次必要的出境,以及移民局的拒签给整个家庭带来巨大的压力,驱逐上诉人非常残酷

5.让上诉人继续留在新西兰不违背大众利益,因为上诉人品行良好,让她留下能保证家庭团聚,是符合大众利益的。

而且X女士根据以上的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辅助材料。

仲裁庭考虑了以上主张,并特意提及X女士之子的情况。仲裁庭文件显示,虽然这个案子中并不包含X女士之子,但决议结果会影响到他的处境。因此根据国际儿童人权法案的要求,这名儿童的利益成为主要的考量因素,但高院已经作出裁决,这名儿童的利益在这起驱逐案中并不是最重要的。上诉人的幼子10岁,出生在中国,过去三年生活在新西兰,上私校。过去三年学校的成绩单显示,整体上,他的学习情况是合格的,但部分学科有待提高。他曾有注意力不集中等问题,老师经常鼓励他,确保他保持注意力,避免分心,以实现自己的潜力。副校长在一封信中写道,该生有进步,但还在开发自我学习能力、自我管理行为的过程中。

仲裁庭承认,继续与母亲过一个稳定的生活是孩子的利益所在,但并不一定要求母子俩生活在新西兰。尽管过去三年来,这名儿童已经逐渐适应新西兰的生活,但没有证据表明他不能回中国、不能在家人的支持下在中国上学。而且他来新西兰之后,也多次回中国,在国内还有一个大家庭,哥哥和父亲都在国内。

至于上诉人与伴侣的关系,仲裁庭文件显示,两人是在孩子的课后活动中认识的,当时是2019年6月。他们逐渐联系上,后来慢慢发现俩人有很多共同兴趣爱好。同年11月,两人慎重考虑之后展开了恋爱关系。X女士的伴侣在2019年圣诞节假期,还陪同X女士及其子在中国待了两周。次年3月,也就是新西兰全国封禁前夕,两人决定同居。之后他们就一直生活在一起,还一同在新西兰旅游。他们自称财务上相互支持,共同经营着家庭,两个孩子也互相熟识起来,关系很好。上诉人及其伴侣都主张,如果上诉人被迫离开新西兰,两人的关系很难维系。这位42岁的伴侣已经在新西兰生活了15年,打算与儿子长住新西兰。这对情侣关系还没经历过考验,而且因为还没共同生活12个月,所以也不符合移民局的最低条件。

仲裁庭认为,上诉人与新西兰居民之间的关系并不罕见,并没有什么充分的理由来表明他们的关系构成特殊情况。他们的关系时间不长。一开始,上诉人拿的就是临时签证,并不能预期或想当然地认为她自己能再拿到临时签证或者更长期的签证,从而留在新西兰。他们的确希望能一起待在新西兰,但这并不一定会发生。他们肯定考虑过上诉人回中国的可能性,以及一旦她回国两人的处境的问题。上诉人伴侣是新西兰永久居民,家人、朋友、事业都在新西兰。他跟新西兰的密切关联意味着他可能很难跟上诉人回中国相处,尤其是目前国际旅行因疫情受阻的情况下。

仲裁庭认同全球疫情和旅行限制会让两个人的关系处于困境,但即使相处的方式有限,两人也一定能保持联系。上诉人离开新西兰之后,两人是否能维系关系取决于他们自己。

至于中国的疫情,仲裁庭认同上诉人可能要面临的风险,鉴于新西兰疫情防控做得很好,留在新西兰将会保障上诉人的健康及福祉。但仲裁庭也发现,中国相比起世界许多国家,疫情防控也做得很好,跟新西兰的情况差不多。中国每百万人的病例数单项上全球排名207,新西兰排187位;每百万人死亡数排名在190,新西兰排188位。短期移民在疫情期间回国的确不是良机,但许多移民目前都面临同样的处境。在仲裁庭看来,中国的的病例数并不严重,因此不构成特殊的人道主义环境。

除此以外,上诉人在中国也有家人、朋友和事业伙伴。因此她和儿子回国之后并不是孤立无援的。她还有个大儿子在中国,在一边求学、一边工作;还有前夫和前夫的家人,而且上诉人表示跟他们关系依然很亲密。上诉人自己是一个成功的商人,在中国不仅有连锁餐厅,还有其他商业投资,这些支撑着她在新西兰的生活,因此她回中国之后,并不会缺少经济上的支持。

综合以上种种,仲裁庭裁决,X女士的以人道主义立场为由的上诉不成立。如果上诉人X女士在该决议发布之日的28天内不主动离开新西兰,则被视为受驱逐。仲裁庭承认,目前跨国旅行有一定的难度,28天内不一定能安排妥当。若如此,上诉人应该立即联系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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