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华人父母团聚成功转永居却被拒 只因这个小纰漏

作者: Emma   日期:2021-06-22 10:55 阅读:  来源:New Zealand Immigration and Protection Tribu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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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维网6月22日报道】日前,新西兰移民与保护仲裁庭公开了一个案子,上诉人在居留签证转永居的时候有点纰漏,导致永居申请被拒,在此分享给大家,权当提醒。

上诉人是一名67岁的中国公民。2020年6月5日,上诉人与69岁的丈夫(也是中国公民)一起递交了永久居民签证申请,但被移民局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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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配图)

据仲裁庭文件显示,2001年上诉人的儿子来到新西兰。2005年7月,他通过技术移民拿到居民身份。2010年11月,他成功拿到永久居民身份。来新西兰之后,他曾多次回中国。

2009年3月,上诉人来到新西兰,拿的是访客签证,在新西兰待了六个月才回中国。接下来的五年,上诉人和丈夫来过新西兰五次。

2015年5月,上诉人和丈夫又一次来到新西兰,拿到居留签证,待了46天之后回了中国。2016年5月,他们再次来新西兰待了30天。2018年5月,他们来新西兰待了188天。2019年4月,他们来新西兰待了217天,于2019年11月22日回了中国。之后他们就一直在中国。

2020年5月12日,上诉人及丈夫的居留签证过期。

2020年6月5日,上诉人替自己和丈夫申请了永久居留签证。

2020年11月26日,移民局给上诉人的丈夫签发了新冠后续居留签证(COVID-19 Second or Subsequent Resident Visa );并于12月3日给上诉人签发了同样的签证。这一签证类型是根据2009移民法案61A(2)条款的特别指示签发的,因为上诉人及其丈夫的居留签证于2020年2月2日至9月11日之间到期,且2020年9月11日俩人不在新西兰境内。

审理过程中,移民局发现,递交永久居留签证之日起的前24个月里,在后12个月的时限内,上诉人及其丈夫的居留时间只有171天,不满足最低184天的要求。2021年1月12日,移民局拒签了上诉人的永久居留签证申请。但移民局延长了其居留签证的有效期,至2022年1月8日。

被拒签的一周之后,上诉人提起上诉,理由是移民局裁决有误,以及自己和丈夫有特殊情况。上诉人主张,自己原本打算在2020年5月12日在北京提交永久居留签证申请,当时他们是满足184天的居留条件的。但是,因为疫情援引,上诉人的申请直到2020年6月5日才被移民局受到,也就意味着短了13天。

上诉人之子也支持父母的说法,称新冠疫情导致的封城耽误了永居的申请,因为出行有限制,北京办事处也关了。他还提到,父亲一直在定期服药,父母两人都很喜欢在新西兰与自己及两个孙辈一起生活。

根据移民法官的规定,居留转永久的标准如下:

    * 递交永居申请之前的24个月一直持有居留签证,且

    * 成为新西兰居民之日至少在递交申请前24个月,且

    * 通过符合居留时限来展示对新西兰的承诺,且

    * 符合居留签证的品性要求

(注:投资移民或父母退休移民的转永居标准有异。)

然而移民局的电子记录显示,自2018年6月4日至2019年6月5日,上诉人夫妇在新西兰居留时间为213天(分成两段:2018年6月14日至11月16日,2019年4月20日至6月5日);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他们在新西兰的居留时间为171天。

仲裁庭认可上诉人未能及时提交申请以满足居留要求,是因为新冠疫情及其相应的限制。但签发永居签证的要求是非常明确的,移民局没有酌情权。

仲裁庭裁决,移民局拒签上诉人夫妇的永居申请是正确的。

至于上诉人主张的特殊条件,仲裁庭发现,上诉人67岁,其丈夫69岁,俩人都是中国公民。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文件,上诉人在中国有7个姊妹,其丈夫有三个姐妹,他们都生活在中国。上诉人夫妇40岁的儿子出生于中国,七年前拿到新西兰永居,现在与两个孩子生活在新西兰。上诉人首次来新西兰是12年前,之后她和丈夫多次来新西兰。近六年前,两人通过父母团聚移民拿到居民身份。之后两人也来过新西兰,但过去的16个月里,两人一直在中国。

两个月前,上诉人的永居申请被拒。仲裁庭认可疫情的限制是上诉人夫妇未能满足居留条件的一个因素。但仲裁庭也发现,四个月前,移民局已经给夫妇两人签发了新冠疫情后续居民签证;而且不久前移民局又延长了他们的居留签证的有效期。这意味着,两人的居留签证是有效的,未来有转为永居的途径。只要签证还有效,两人就可以随时来新西兰,而且可以预定隔离房间。他们在新西兰有家庭关联,但在中国也有,而且自拿到居留签证之后,他们选择大多数时间留在中国。

仲裁庭认为,夫妇两人的情况,与其他想要获得新西兰永久居留权的人相比,并没什么特殊。无论是单独来看,还是综合来看,他们的情况都不构成特殊条件,不需要移民部长介入重新评估。

仲裁庭的最终裁决是移民局的拒签无误,且上诉人不构成特殊情况,上诉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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