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花8万办访客签竟致配偶移民被拒 华人女子愤而上诉

作者: Emma   日期:2021-07-09 08:07 阅读:  来源:New Zealand Immigration and Protection Tribu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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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维网7月9日报道】这是日前移民与保护仲裁庭公开的一起上诉案——58岁的华人女子在2003年曾斥8万人民币的巨资,办理访客签证来新。没想到在去年办理配偶移民时,被移民局发现许多材料对不上。出于对她的品格的怀疑,移民局拒了她的申请。

2021年1月20日,申请人提出上诉。一起来看看这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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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是这样

上诉人是一名58岁的中国公民,申请配偶居民签证被拒。移民局拒签的理由是,申请人不满足品格要求,且不满足品格豁免(character waiver)资格。

上诉人于2003年11月3日提交商务访客签证。获批后,于11月15日抵达新西兰,该签证的有效期到2004年2月6日。签证到期之后,她非法滞留在新西兰。

2013年,上诉人遇到了现在的丈夫,2014年10月两人开始同居。2017年6月,两人结婚。她丈夫是新西兰公民,现在67岁。

2017年,上诉人根据移民法案第61条(指非法滞留后申请签证的特殊条款)申请了工签,2017年11月3日移民局驳回申请。2019年4月18日,她再次根据同一条款申请工签,于同年6月26日获批,该签证有效期至2020年9月25日。

2019年7月16日,上诉人靠丈夫担保,提交了配偶居民签证申请。

2020年7月9日,移民局面试了上诉人及其丈夫。上诉人回溯了自己自2003年以来的移民历史,也讲了与丈夫之间关系的一些细节。

仲裁庭未披露双方关系的证据,只给出最终结果,就是移民局认同两人是在真实而稳定的关系下同居。

问题在哪里?

2020年8月25日,移民局告知上诉人,对其品格有疑问。移民局表示在评估期间,发现她此前申请商务访客签证时提供过不实或误导性信息——配偶移民提供的信息与此前的信息对不上。

移民局表示,在申请商务访客签证时,材料显示她是河南省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办理商务访客签证时为了来新出差一周。移民局还告知,在验证这个申请的时候,移民局做过电调,接电话的人自称是该公司的行政经理。TA说上诉人是投资人,打算去新西兰调查进出口商机。电调过程中,移民局官员还跟另一个人通了话,证实了这些细节,而这个人自称就是上诉人,

而在去年的面试中,上诉人称,2003年来新西兰旅游观光。上诉人还透露,当时自己在国内有个服装店,但来新没多久这家店就关门了。

此外,移民还提到另外一点——此前的签证申请中写的是已婚有一子,但去年申请的时候写的是离婚有一女。

考虑到这些出入,移民局对其品格有怀疑,认为她在申请商务访客签证时提供了不实、误导性信息。

上诉人怎么回应?

2020年9月18日,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回应了移民局的疑问,也提供了一些材料,其中包括上诉人的信。她信中写道,对于中介提供的不实信息,她毫不知情,也没签过任何申请表。

此外,她并不认识自称是河南某公司行政经理的人,也不可能参与过那次电调,因为当时她住在辽宁沈阳,根本就没去过河南省。她不大懂英语,主要靠中介申请。她付了中介8万人民币(相当于17000纽币),而且自己完全不知道中介递的是商务访客签证。她选择那个中介,不过是因为那个中介不要求签证审批之前交保证金。

2020年9月23日,移民局告知,上诉人不满足品格要求,在申请商务访客签证时,就商务背景和家庭信息提供了不实、误导性信息。移民局认为,权衡各种可能性之后,有合理理由认为上诉人提供不实、误导性信息获取访客签证。据此,移民局要求上诉人提供更多信息来支持品格豁免评估。

2020年10月6日,代理律师继续回应移民局,并提供其它材料,其中包括上诉人对2003年签证申请的解释信,以及与丈夫的关系细节;还有上诉人丈夫的信,其中表示两人之间有很强的纽带,自己肩膀受伤做手术之后,上诉人在自己康复期间提供了诸多支持;另外还附上了上诉人丈夫的就医记录,来自亲朋好友的支持信;最后是一个证书,证明根据中国一孩政策,上诉人育有一女。

信中,上诉人再次强调未参与商务访客签证的提交,只给了中介护照。直到移民局的面试,她才得知这些不实、误导性信息。过去17年来,她在新西兰没犯过事。上诉人还表示,如果回中国,她根本没地方可住,也没有任何支援。父母已经逝世,女儿也是跟着前夫长大的。她还提到,因为丈夫身体不好,又有语言差异,以及气候因素,她丈夫没办法去中国生活。

然后是品格豁免评估

2020年11月6月,移民局完成了品格豁免评估。移民局认为上诉人的中介说辞不可靠。移民局发现她的申请中没有提及任何中介信息,因此她自己要对申请负责。同时,上诉人提及17000纽币的申请费,也暗示她有提供不实信息的打算,因为这并不是个标准的收费。商务类别签证的申请费比普通访客签证贵140多倍,甚至是当时中国平均年薪的五倍。

但移民局认可上诉人没参与不实电调过程,因为当时上诉人生活在另一个省份。

移民局的结论是:“虽然对电调的解释是可信的,但上诉人通过顾问表示全是旅行社的错这一说法并不可靠。”

移民局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不实、误导性信息很严重,因为当时如果她申请普通访客签证,肯定会被拒,因为鲜有证据表明旅程结束后她会离境。也正因此,她才得以在新西兰非法滞留15年。

移民局还发现,上诉人在中国有一个兄弟,一个女儿。另外,上诉人对新西兰的贡献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她高中毕业,只能说最基础的英语。没有做过正式的工作,一直是通过照顾孩子和照料家务等活计来换取住宿,甚至连2019年6月之后拿到工签的那12个月也是如此。她未来的就业贡献很可能也只会是低薪、低技能工作。

移民局权衡再三:不利因素是上诉人不承认任何错、长期非法滞留清楚地表达了对新西兰移民法的藐视;中立因素是上诉人的教育水平和英语能力决定了对新西兰的贡献可忽略不计;有利因素是上诉人与丈夫真实、稳定的六年关系,上诉人丈夫两次手术及术后康复期间给予了充分的支持。移民局还考虑到这对夫妇2019年12月回中国待了两个月这件事。当时两人是去考察在中国生活的前景,但上诉人丈夫觉得障碍太多,其中包括语言障碍、天气、潮湿以及过于拥挤等问题。

有鉴于此,移民局高级技术顾问发现,上诉人的情况不足以通过品格豁免。因此,移民局于2020年12月17日拒了她的申请。

接下来才是上诉

2021年1月20日,上诉人提交了上诉。之后,通过代理律师提交了众多材料,包括夫妇俩的信,亲朋好友的信,以及上诉人丈夫的就医记录和ACC赔付等,此外还有中国外交部及国家移民管理局发布的持中国签证的外国人暂停入境的通知、辽宁要求所有移民自费隔离14天的新闻,以及2021年4月5日至11日纽航奥克兰至沈阳没有航班的网页截图。

仲裁庭的核心关注点是,上诉人是否有意提供不实、虚假信息。

仲裁庭文件显示,上诉人代理律师指出了移民局就上诉人是否使用中介上前后不一致。仲裁庭认为上诉人申城中介提供虚假材料的案子很常见,但往往这样的申诉并不足以解除申请人的所有过错,因为申请人在前申请表的时候应该要核实信息。但类似情况,需要移民局根据个案来评估。

就本案来看,有证据表明上诉人是通过中介来申请的。而这个证据要么被移民局无视,要么没得的到该有的评估分量。

仲裁庭还提出,至于上诉人是否通过中介申请,移民局根本就没有定论——一方面移民局推断,上诉人给中介付了巨资就说明有意欺瞒;但另一方面,移民局又表示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是被中介代理的,因为移民局没有代理中介的记录,而且2003年申请表上也没有体现。这样的出入大大削弱了移民局的发现。按要求,移民局需要从所有的证据来作出一个一致的判断。

但是时日久远,上诉人记不起18年前代理自己的中介,而上诉人当时没有英语能力一项就足以表明她是找的中介。上诉人也表明自己没有签过申请表。但是代理律师和移民局都没有提出比对签名的要求,而移民局的记录显示当时的申请已经被毁了,所以上诉庭也无法就此追溯。另外,移民局明明在品格豁免中接受了上诉人未参与2003年电调,但之后又没有给予这个细节任何考量。

仲裁庭还考虑到上诉人在配偶移民中的坦诚态度,当然上诉庭也不排除她很可能只是忘记了以前提交的材料。但仲裁庭依然认为,考虑到所有的证据,更合理的解释是上诉人只是在简单地、公开、诚实地传达信息。

关于巨额申请费的问题,仲裁庭认为除了要考虑她的不实性之外,还要考虑到她对旅行和中介等事务不熟悉这一因素。仲裁庭还提到,不实中介问题在中国一直都有,甚至延续至今。

仲裁庭的裁决

综上考虑,仲裁庭认为移民局并没有权衡所有可能性之后,正确调查上诉人是否有意提供虚假信息。移民局的判断并不一致,且没有考虑到相关的证据。因此并未坐实上诉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意图。仲裁庭总结称,移民局未能正确裁决上诉人是否有意提供虚假信息,且在品格豁免评估参考了这一不利因素,因此品格豁免评估也不实正确裁决。

仲裁庭驳回了移民局的裁决,上诉人的居民签证申请由移民局转交MBIE,应该由未参与该案的高级移民官重新审理;并要求移民局给上诉人机会更新申请。

但仲裁庭提到,上诉成功并不保证签证申请能成功,只是保障一个公平合理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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