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发长文解释 恐袭凶手10年移民路

作者: Emma   日期:2021-09-10 10:00 阅读:  来源:天维网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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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维网综合报道】针对New Lynn恐怖分子的移民历史,新西兰移民局发布了详细报告。一起来看看。165558991862309

恐袭发生的时候,他该被驱逐出境,但又不能被合法驱逐或监禁。

通常情况下,根据《2009移民法》第151条,移民局不允许讨论任何难民或庇护申请人士的存在和细节。但第151条也规定,如果披露这些信息,不会对其本人及他人的安全造成影响,则允许移民局提供信息。本案即使用此据披露的。

此外,移民局判定,在这个案例下,民众利益高于他的隐私权。

2011年7月,移民局收到此人的学生签证申请,就读课程为7级电子电讯课程。移民局根据移民要求(包括品性要求)评估了他的申请之后,于同年9月前发了学生签证。申请评估期间,还对其做了国家安全调查(National Security Check),其中没有发现问题。

2011年10月,他来到新西兰。

2011年11月7日,他提交了难民申请。当月,他退学了(移民局是在11月23日被告知的)。

2011年12月12日,根据难民申请,他获批了工签。申请及上诉期间,他一直拿的是工签。

他的难民申请是由移民局难民组的难民与保护官员审理的,2012年4月难民申请被拒,拒签理由是缺乏可靠性——他的文件中有多处不一致,而且一份医学报告被判定为不可靠。

难民申请被拒的当月,他向移民与保护仲裁庭提起上诉。仲裁庭将此案归为“de novo”(重审),也就意味着仲裁庭要从头开始审理,并根据事实自行裁决。

他的上诉成功通过,仲裁庭在2013年12月裁定了他的难民身份。仲裁庭给予他难民身份,他可以据此申请永久居民身份。

根据移民法164条的规定,难民和受庇护人士不得被新西兰驱逐,只有非常少数的例外情况除外。32.1小条和33小条允许实施驱逐,但这些条款只适用于难民,但不适用于受庇护人士。根据32.1小条,因“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理由,可实施驱逐。根据33小条,如果一个人“对其所在国的安全造成危险,或者犯下某一项重罪且终审定罪,或对该国社区造成危险”则可被驱逐。

但对于受庇护人士,则没有这样的条款。跟难民条款不一样,《反酷刑折磨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条款规定,不得基于国家安全理由驱逐受庇护人士。

2014年1月22日,他申请了永久居民,同年4月2日,他的申请得到批复。要拿到永久居民身份,他依然需要满足健康和品行要求;也按要求做了新西兰警方调查,2014年2月7日返回的结果显示记录清白。在该申请中,再次做了国家安全调查,结果依然没有问题。

2017年8月,移民局难民小组开始对他的难民身份进行评估,因为收到信息称他可能造成安全威胁。当时,移民局在考虑是否呈交移民部长,以书面方式证明他是个威胁,因此该根据第163条实施驱逐。

如上所述,移民局驱逐难民之前,必须让一名难民与保护官员裁决该驱逐行为是否符合32.1小条和33小条的难民公约规定。

在评估其难民身份期间,发现他提交的难民申请文件有造假行为。当时警方在他的手提电脑中发现了一些证据,证明他炮制了家庭成员支持他难民申请的书面声明,并修饰了他的医学报告以与申请保持一致。

因此,2018年6月1日,他收到难民身份的撤销通知书。这个通知书是撤销流程的正式开始,是通知他,基于造假、伪造不实信息,有一名难民与保护官员正在正式考虑撤销他的难民身份。

撤销流程要求这名难民与保护官员调查难民身份最初的签发流程,并调查他当时是否是实际上的难民或受庇护人士,尽管有造假行为。官方对他做了访问,并将所有的不利信息搁置待议。这名男子也可以提交书面声明。在决定是否撤销其难民身份之前,要对所有材料进行全面考察。

就该案来说,警方在正式流程中提交了新证据以及不利信息,按要求移民局需让这名男子对其发表评论。移民局也采访了他的家人,发现他们对这名男子的一些关键细节并不知情,这样一来就削弱了他的申请。

这个重要流程耗时颇久,需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参与,以保证公平和自然公正义务。本案评估期间,这名男子在监狱,这增加了撤销流程的难度,并且耗时更久。

因为欺诈,该男子的难民身份于2019年2月1日被撤销。

2019年4月30日,他收到两份驱逐通知——其中之一是因难民身份被撤销,之二是因为犯罪记录。

但驱逐令只能待针对该驱逐令的上诉结案之后,才能实施。

2019年4月30日,该男子再次向移民与保护仲裁庭提起上诉,这一次针对的是难民身份被撤销而致的驱逐令。

本案中,仲裁庭需要考虑他此前的申请是否有诈,以及他当下是否是难民或受庇护人士。如果不是难民或受庇护人士,那么仲裁庭还需考虑根据人道主义理由他是否有特殊情况以致不能被新西兰驱逐。

该男子犯罪审讯期间,仲裁庭的聆讯被中止。这是经由仲裁庭、控方和该男子代理律师三方同意的。三方都认为,反恐法下的指控不成立与仲裁庭要做出的裁决是有关系的。

仲裁庭的聆讯本来被定在2021年9月,但因为四级警戒以及该男子需要一名新律师,而再次被搁置。

因为上诉,移民局无法实施驱逐。

2021年5月,他即将刑满释放。移民局与其它政府机构探继续羁押的可行性,理由是根据移民法他已经有了驱逐令。一开始,Crown Law的建议是,移民局可以抓捕并羁押,理由是他该被遣返。移民局可以之后向地区法院法官申请他待遣返期间的收监令。

2021年5月,移民局开始着手准备向移民部长呈交该案,考虑是否书面证明该男子构成威胁,因为这个书面证明有助于申请收监令。原本用于呈交该案的大量证据是来自他最近那场刑事审判。该审判中,他的多项指控被判无罪。这意味着,为了保证移民局的公正和自然正义义务,要是用这些证据的话,就得让该男子对这些证据做出评论。

此外,判决也增加了上诉程序的复杂度,因为这意味着要将刑事调查的证据递交仲裁庭。

缉捕一个人之前,移民局需要确信这个人能被驱逐出境。要实现这个目的,就需要对他的案子进行再评估,确认他是否是难民或受庇护人士。2021年7月初,对当时的情况综合考量之后,再评估的结论是,这个人很可能高度符合移民法案下受庇护人士的标准。当时考量的因素包括对他祖籍国的最近调查、刑事审判的结果、对他当前及过往刑事审判和裁决的媒体报道、以及一些法律建议。

因此,他不大可能被驱逐,驱逐令也就无法实施。

随后,Crown Law提供的建议是,驱逐不实际的情况下,无法以驱逐为目的实施羁押,因此移民局在等待驱逐令期间不能行使羁押权。因此移民局无法据此申请收监令。

申请收监令的时候,移民官员必须宣誓声明必须对某人下达收监令的原因。而且羁押的原因必须根据移民法案s310条款中目的。收到关于本案的法律建议之后,移民官员相信无法驱逐此人,因此无法给出宣誓声明,称羁押目的是在等待驱逐令期间实施羁押,最终目的是要驱逐出境。

总结如下,恐袭发生时,此人

* 在仲裁庭依然有上诉待裁决

* 等待仲裁庭裁决期间依然有永久居民身份

* 被评估为受庇护人士的可能非常高

* 还有未结案的刑事事务,且

* 根据移民法案无法被驱逐或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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